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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易经研究会章程(新)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86    更新时间:2022-06-13
 

贵州省易经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贵州省易经研究会(中文),GUIZHOU PROVENCEYIJING

 

INSTITUTE(英文),缩写:GZPYJI。会徽为黑白互回和谐统一的太极图。官

 

方网站地址:http://www.cnyijing.org,http://www.cnyijing.net

 

第二条 性质:贵州省易经研究会是(以下简称本会)1987 年由若干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领导者自愿结合创建并经批准依法成立和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跨学科的、全省性的易经研究组织机构,是贵州省唯一合法的省级一级易经法人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以从事易经研究的专家学者、多学科科学工作者暨支持和热心易经研究的领导者、易经爱好者为其主体和核心。是改革开放发展的伟大产物。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皓首穷经,锲而不舍地对易经进行多学科、全方位的多维的研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包括水书易、彝族易、苗族易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古为今用,为增强民族文化软实力服务,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服务,为实现中国梦服务,为人类文明健康和社会进步服务。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感恩奋进砥砺前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1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2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 依章程全方位地、多维地开展易经多学科学术研究和学术咨询活动;经批准举办、主办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讨论会;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贵州省易经研究会支部委员会的战斗堡垒作用,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学术发展,为兴黔富民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中国梦服务,为人类文明健康和社会进步服务;

 

(二)办好网站,创办会刊,编写资料,编辑出版专著、论文集和刊物和电影、声像制品;介绍和推广国内、外易经研究的成果和经验,沟通信息、掌握、熟悉研究动态;

 

(三) 搜集整理注释古代有关易经著作资料,努力作出成果;并以水书易等为切入点,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抢救水书的工作部署和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举办易经学术讲座或学习班,培训师资,培养人才,推荐或受权受理评审有关易经研究成果和专著论文;为推动贵州文化产业的发展当好智囊团,为兴黔富民服务,为百姓富生态美服务,为健康中国服务。

 

(四) 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往来活动,积极参加海内外有关学术大会,以文会友,与海内外同道切磋学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华夏老祖宗、在羲黄的麾下,保持和发展同台湾同道的友谊,为两岸的和平统一大业竭尽绵薄之力;为实现中国梦服务。

 

(五) 以学术研究为根本要务,围绕学术研究,为党的学术事业服务,把易经智慧推广开来,为政府企事业当好智囊团,为民生服务。


 

 

 

 

 

 

3


 

本会荟萃从事无形学术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发展创新的脑力劳动者, 是生产无形精神财富的劳动者, 以学术研究为首务, 不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为社会提供智慧库,以作决策参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条件:

 

( 维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爱好和研究易经,在本会的学术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 具有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生、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的职称;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3 支持和热心本会工作并懂得或爱好易经的领导者、企业家;

 

4 具有崇高威望的德艺双罄并作出重要贡献的民族民间易经研究者传承者;

 

5 其他。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申请本会入会志愿书和申请表(所在单位盖章);

 

( 两名以上正式会员作为介绍人;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承认会籍。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4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专著论文在本会的刊物上享有优先发表权,研究成果享有被推荐权和被奖励权;

 

(七) 借用本会学术资料享有优先权,购买本会学术资料享有优惠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积极主动为本会创办实体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尽心尽力。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1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劝其退会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 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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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宣。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6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7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

 

1 人、副会长不超过 10 人、秘书长 1 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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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9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推选 1 名监事会主席,1 名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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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 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

 

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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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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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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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3 月 14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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